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9785号
裁判日期:2019-11-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阿龙,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超,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中辰创富大厦E座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915856。
本院受理原告余英与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移送至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品牌服务总经销合同书》中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为合肥市庐阳区中辰创富大厦E座101室,属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睿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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