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1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01-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沈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王转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定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锦忠,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恩典,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98号景枫智慧产业园C1幢(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乔峰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惠、王转转与被告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9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沈惠、王转转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惠、王转转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原告沈惠、王转转负担。
审判长 邵静娟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沈 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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