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860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2017-10-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徐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乔峰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徐学与被告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10月18日庭审中,原告徐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其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学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学负担。
审判员 崔宵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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