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9445号
裁判日期:2018-12-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98号景枫智慧产业园C1幢(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乔峰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怡,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优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俞福(系蒋优飞公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上诉人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优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蒋优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蒋优飞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蒋优飞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撤回起诉申请已经由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蒋优飞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蒋优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晔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臧文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 迪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431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2169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2170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34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38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33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31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37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30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79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78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81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80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76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77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1233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9445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通知书 (2018)苏8602执保26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1163号之一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111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