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2019-03-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应龙,扬州市江都区辉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98号景枫智慧产业园C1幢(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乔峰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鹏与被告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王鹏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鹏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王鹏负担。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云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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