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2019-04-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李月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峰(原告李月琴的丈夫),男,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98号景枫智慧产业园C1幢(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乔峰涛。
原告李月琴与被告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月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月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云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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