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7执8891号
裁判日期:2017-11-1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彦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申请执行人蔡晓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天喜,广东和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785号22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3045691A。
法定代表人胡杰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彦法、蔡晓胜与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5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89元、案件受理费649元、执行费739元,共计人民币5667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对其债务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经向各大银行、工商、证券、房产、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向申请执行人陈彦法、蔡晓胜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陈彦法、蔡晓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案件受理费649元,因申请执行人陈彦法、蔡晓胜已在诉讼过程中预缴,由本院依法退还申请执行人陈彦法、蔡晓胜,案件受理费的追缴已由(2017)粤0307执8893号受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彦法、蔡晓胜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树雄
执行员 汤明泉
执行员 张丹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闫方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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