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06执4128号
裁判日期:2017-01-2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聚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劲与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964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胡杰文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强制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罚款十万元,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陶保林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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