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2016-06-2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穆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穆家墕村54号。
被执行人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8幢二十二层05.06.07号。
穆宏伟与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字第10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穆宏伟与被告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2日签订的《信天捷快递网络区域合作协议》;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穆宏伟网络建设费66000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穆宏伟网络系统预存警戒款2000元;四、驳回原告穆宏伟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穆宏伟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穆宏伟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19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婷
审判员 张海德
审判员 常 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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