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6民初21090号
裁判日期:2017-03-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建波,男,××××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广群,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8幢二十二层05.06.07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轩,男,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欣,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建波与被告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李建波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建波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建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76元,减半收取计6388元,由李建波负担。
审 判 长 王 霖
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
人民陪审员 宋淑晶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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