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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21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2016-09-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系2010年4月30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合肥卡沃仕高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16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截止2024年官司案件24起,注册地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西052号,变更注册地址3次,法定代表人:孔凡军,监事:郑冰英,股东:孔凡军、郑冰英、马会子,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现制现售饮用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制造;技术进出口;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销售;谷物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软件销售;软件开发;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自动售货机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招投标代理服务;洗车设备销售;洗车设备制造;洗车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研发;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注册“格美”第40类水处理服务商标,但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和“格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康,女,汉族,××××年××月××日生。

被告: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凡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良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朴

  • 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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