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亭执字第1801-2号
裁判日期:2016-01-0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系2010年4月30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合肥卡沃仕高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16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截止2024年官司案件24起,注册地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西052号,变更注册地址3次,法定代表人:孔凡军,监事:郑冰英,股东:孔凡军、郑冰英、马会子,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现制现售饮用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制造;技术进出口;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销售;谷物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软件销售;软件开发;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自动售货机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招投标代理服务;洗车设备销售;洗车设备制造;洗车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研发;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注册“格美”第40类水处理服务商标,但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和“格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潘先友。
被执行人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孔凡军,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潘先友与被执行人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暂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8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江
审 判 员 陈 亚
审判员助理 吕安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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