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亭执字第1801-2号

裁判日期:2016-01-0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西052号,法定代表人:孔凡军,股东:郑冰英、孔凡军,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产品、净水设备配件研发、生产、销售;工业用和商用电开水器、民用和商用净水器饮水机、工业水处理设备整机及配件研发、生产、销售;家用厨房电器、油烟机、灶具、消毒柜、集成灶研发、生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注册“格美”第40类水处理服务商标,但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和“格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潘先友。

被执行人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孔凡军,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潘先友与被执行人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暂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8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江
审 判 员 陈 亚
审判员助理 吕安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宙

  • 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西052号
  • 免费电话:400-099-9090400-8018-531
  • 座机号码:0551-623052866230534866891712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热门标签:
    格美 电器 格美电器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