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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2014-03-1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701,而非北京丰台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4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胡志刚,股东:易赛华、胡志刚,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日用品、首饰、工艺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具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安妮公主”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安妮公主”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林武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志堃,广东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广东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名门怡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武桃诉被告广州名门怡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武桃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林武桃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武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5259元,由原告林武桃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陈永华
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
人民陪审员  刘湛英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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