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2民终3949号
裁判日期:2016-04-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28商机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701,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4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胡志刚,股东:易赛华、胡志刚,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日用品、首饰、工艺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具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萨米特”第30类含淀粉食品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萨米特”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佳佳,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嘉,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701。
法定代表人胡志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志方。
上诉人王佳佳因与被上诉人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佳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佳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佳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王佳佳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王佳佳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丽
代理审判员 王朔
代理审判员 李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雪
书 记 员 朱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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