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2执166号
裁判日期:2016-02-2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28商机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701,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4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胡志刚,股东:易赛华、胡志刚,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日用品、首饰、工艺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具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萨米特”第30类含淀粉食品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萨米特”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仝海峰。
被执行人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701。
法定代表人胡志刚,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019号裁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一万八千九百八十五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陈海川执行员周晗执行员姜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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