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2015-11-0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1号产学研基地8号楼二楼202室,而非济南市七里河路2号产业研基地眼视光大厦,法定代表人:尹洁,股东:尹洁、段霞,经营范围为:Ⅲ类:6822-1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塑形角膜接触镜除外);Ⅱ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的批发、零售;视力保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化妆品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验光配镜;眼镜及配件、日用品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查尔斯顿”第9类眼镜(光学)商品商标,但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查尔斯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尹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仲勋,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查尔斯顿眼镜旗舰店,住所地禹城市。
代表人张可齐,被告禹城市查尔斯顿眼镜旗舰店个体工商户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市查尔斯顿眼镜旗舰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张可齐为涉案合同当事人,被告禹城市查尔斯顿眼镜旗舰店并非涉案合同当事人。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是合同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