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终590号
裁判日期:2018-03-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尹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柠,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芝芹,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小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胡小鹏于2018年3月13日以已与上诉人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胡小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胡小鹏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上诉人胡小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上诉人胡小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军生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