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终590号
裁判日期:2018-03-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1号产学研基地8号楼二楼202室,而非济南市七里河路2号产业研基地眼视光大厦,法定代表人:尹洁,股东:尹洁、段霞,经营范围为:Ⅲ类:6822-1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塑形角膜接触镜除外);Ⅱ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的批发、零售;视力保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化妆品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验光配镜;眼镜及配件、日用品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查尔斯顿”第9类眼镜(光学)商品商标,但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查尔斯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尹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柠,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芝芹,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小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胡小鹏于2018年3月13日以已与上诉人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胡小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胡小鹏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上诉人胡小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上诉人胡小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军生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