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2015-03-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1号产学研基地8号楼二楼202室,而非济南市七里河路2号产业研基地眼视光大厦,法定代表人:尹洁,股东:尹洁、段霞,经营范围为:Ⅲ类:6822-1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塑形角膜接触镜除外);Ⅱ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的批发、零售;视力保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化妆品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验光配镜;眼镜及配件、日用品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查尔斯顿”第9类眼镜(光学)商品商标,但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查尔斯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尹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仲勋,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由原告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垣熙
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1号产学研基地8号楼二楼202室官网地址:济南市七里河路2号产业研基地眼视光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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