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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03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2017-02-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1号产学研基地8号楼二楼202室,而非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2号产学研基地8号楼眼视光大厦,法定代表人:尹洁,股东:尹洁、段霞,经营范围为:Ⅲ类:6822-1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塑形角膜接触镜除外);Ⅱ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的批发、零售;视力保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化妆品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验光配镜;眼镜及配件、日用品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于2010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易视康”第8982968号第44类医疗辅助服务商标,但截止2017年7月26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易视康”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姚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告: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1号产学研基地8号楼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尹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叶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姚丽与被告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叶辉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姚丽诉称,原告于2013年11月开始加盟被告公司,经营易视康眼镜。2015年9月1日,原告再次与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叶辉续签了为期两年的《易视康合同书(普通店)》一份,合同约定了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此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却不按照合同约定,在距原告所开设不足三公里的范围内另行授权开设新店,该新店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经营以来,造成原告开设店面营业收入大幅下滑,致使原告所开店面受损。原告多次与被告方沟通协调,均未果。被告的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1日签订的《易视康合同书(普通店)》;2、被告承担原告在加盟经营期间的各项损失193299.6元;3、被告承担违约金79600元。

被告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于答辩期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已过答辩期,本院对被告的异议申请不予审查,但本院仍依法审查本案是否存在依职权裁定移送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案由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下一级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二条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由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应予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诗文
人民陪审员   李道菊
人民陪审员   廖 谦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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