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1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2021-04-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焱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京福公路东侧优谷新科园56-1。
法定代表人:穆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二霞,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玲,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焱镔与被告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现原、被告已自行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杨焱镔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焱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杨焱镔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5元,由杨焱镔负担。
审 判 长 姚素芹
审 判 员 王 悦
人民陪审员 张吉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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