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2016-08-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曾海洋。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义忠,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屹然,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京福公路东侧优谷新科园56-1号。
法定代表人:穆峰,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周云,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海洋与被告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曾海洋于2016年8月8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海洋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海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曾海洋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
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
人民陪审员 焦守诣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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