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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2020-04-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云端洗烫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361号8号楼8300A室,法定代表人:顾生富,股东:顾生富、吴在兴,经营范围为:洗烫设备、熨烫设备、干洗设备、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及销售;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及原料、日用百货批兼零;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网络科技工程,计算机及洗烫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洗涤用品的研发、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以电子商务方式从事洗烫设备、熨烫设备、干洗设备、机电设备、洗涤耗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针纺织品、服装、通讯设备、文化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工艺品、玩具的销售,洗衣服务。

原告:余翠云,女,××××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佳强,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生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沛崇。

原告余翠云诉被告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翠云诉称:2019年6月底,原告通过广告宣传了解,有意加盟被告云端公司。经被告业务员丁雄进电话联系,原告于2019年7月1日至被告云端公司总部考察,期间由丁雄进陪同接待。当日,原告表示同意加盟,即由丁雄进操作与原告签订了《订购书》,且该《订购书》加盖被告云端公司公章。在2019年7月1日至8月16日期间,根据丁雄进要求,原告先后以定金、设备款、加盟费、品牌使用费、更换设备补贴款、耗材款等名义,先后向丁雄进指定的其个人账户支付了款项共计162,600元。期间,原告曾至被告云端公司参加加盟培训,在被告公司接待室签订了《加盟合同》、《洗烫设备加工定制合同》,并在被告公司人员的协助下进行了店面选址及店面装修。2019年8月下旬,丁雄进告知原告,设备需要更换三项电才能正常使用,并以此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至原告的店面装修完工后,约定的设备迟迟无法进场,原告开始担心,向丁雄进询问原因。丁雄进向原告表示,其已被公司开除,但承诺能帮原告采购设备并完成安装。2019年10月1日,在原告的反复要求下,丁雄进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认可共欠原告设备款、借款等共计177,600元,承诺10月9日前由其个人向原告偿还。但之后丁雄进仍未还款,原告遂联系被告云端公司。被告云端公司告知原告,丁雄进因侵占客户货款已被开除,其收取原告的大部分货款未上缴公司,且被告公司已就丁雄进的行为报案。2019年10月9日,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报案。原告认为,在项目洽谈、签订合同及付款时,丁雄进均系被告云端公司工作人员,丁雄进与原告签约、收取钱款,应当视为其在为被告公司履行职务行为。现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合同,并由被告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原告造成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云端公司辩称:原告所称的丁雄进确实曾系被告云端公司业务员,但因被发现侵占客户资金,于2019年8月17日被公司解雇。被告公司在发现问题时,曾第一时间与原告取得联系,当时原告并未引起重视。2019年10月初,原告发现问题严重了,才自行与公司联系。公司向原告说明情况后,还陪同原告至宝山经侦报案。目前,丁雄进因职务侵占及诈骗行为,已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原告亦清楚,其向丁雄进交付的货款中,仅有4万元进入公司账户,其余均被丁雄进侵吞。被告认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且原告亦已报案,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审理中原、被告的陈述,及在案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且原告亦已就涉案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慎重处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宜。另,若今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决定不起诉、生效刑事裁判未就民事部分进行处理或者就民事部分未做全部处理等情形,原告可再行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翠云的起诉。

审判员     鲁晓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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