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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6672号

裁判日期:2020-08-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云端洗烫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361号8号楼8300A室,法定代表人:顾生富,股东:顾生富、吴在兴,经营范围为:洗烫设备、熨烫设备、干洗设备、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及销售;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及原料、日用百货批兼零;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网络科技工程,计算机及洗烫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洗涤用品的研发、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以电子商务方式从事洗烫设备、熨烫设备、干洗设备、机电设备、洗涤耗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针纺织品、服装、通讯设备、文化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工艺品、玩具的销售,洗衣服务。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翠云,女,××××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生富,总经理。

上诉人余翠云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2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余翠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书,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合同关系,上诉人是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与被上诉人的业务员没有关系。丁雄进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为丁雄进职务侵占故意不告诉上诉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上诉人应当退还合同款并赔偿损失。

余翠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并由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余翠云造成损失进行赔偿。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裁定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余翠云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案涉事实涉及刑事犯罪,上诉人已经向公安机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 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博雅
书 记 员    汪汝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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