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3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2018-01-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敦化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丽娟,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喜洗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361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君,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丽娟与被告上海优喜洗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优喜公司收到本院寄出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后,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账户转入案款21842元,故王丽娟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丽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计171元,由上海优喜洗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宝兴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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