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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73民终5749号

裁判日期:2019-12-1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立的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209号之三115,法定代表人:焦玉川,股东:黎发成、吴龙芝、焦玉川,经营范围为:生物质能源的技术研究、开发;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建材、装饰材料批发;金属建筑装饰材料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纤维板制造;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其他木材加工;房屋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室内装饰、装修;门窗安装;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结构防水补漏;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欧饰皇”第17171157号第19类非金属地板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朱星宇,而非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焦玉川,股东黎发成、吴龙芝、焦玉川,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欧饰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209号之三115。
  法定代表人:焦玉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皓明,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魏文采,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其林,京园(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欧饰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文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饰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魏文采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魏文采负担。主要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预存货款”性质及合同目的认定错误。虽然《销售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预存货款”98000元,但结合《销售合同》全文及全案证据可以认定,该98000元明显具有履行担保金性质。魏文采交付的预付货款不是一次性抵扣订货金额,而是按照一次10%比例抵扣,另外的90%货款要另行支付。欧饰皇公司向魏文采赠送货物及开业用品为“第一次进货”,之后魏文采的正式采购为“第二次进货”。“魏文采布置展厅样品及启动当时市场营销”并非双方的合同目的,双方合同目的是建立合作关系,达成长期的购销行为,最终盈利。欧饰皇公司要求魏文采进货满98万元以抵扣全部预存款,是合作的一个门槛,即双方长期合作,欧饰皇公司才提供20.8%的优惠。(二)一审对违约行为认定错误。本案双方签约后,魏文采向欧饰皇公司发出50502.67元订单,超过合同约定的欧饰皇公司赠送23000元材料价值,则魏文采应当向欧饰皇公司再补付24752.403元[即50502.67-23000)×90%]。欧饰皇公司多次要求魏文采补付,但魏文采不理睬,故欧饰皇公司仅向魏文采交付了大致23000元的材料。欧饰皇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三)一审对欧饰皇公司是否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认定错误。从魏文采提交的快递单显示寄件人并非魏文采,也没有显示投递的内容。一审认定欧饰皇公司收到前述通知书无证据支持。

魏文采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一)魏文采向欧饰皇公司支付的98000元为预存货款,并非保证金或担保金或定金。理由是,1.魏文采向欧饰皇公司支付103000元,其中1000元为定金,定金抵作价款。收据注明该款项是“项目补款”,没有写明是担保金或定金。2.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明确约定魏文采向欧饰皇公司支付预存货款98000元,这是魏文采取得品牌系列产品特约网点销售的必要条件。而从《2018领先品牌、全屋整装合作政策》内容显示,欧饰皇公司公开预存货款98000元-168000元可以取得县级代理商资格。如果欧饰皇公司开始时说明98000元是担保金及保证金,另外进货要再给钱,魏文采坚决不会同意,欧饰皇公司不会向魏文采要求交付98000元,也没有本案纠纷。3.涉案《销售合同》是欧饰皇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写的格式条款合同,如果对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二)按《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即魏文采自进货满1万元奖励抵扣1000元,以货物方式返还,直至预存货款抵扣完为止。魏文采已经支付了98000元预存货款,有权要求欧饰皇公司发货,并以货物方式返还。但事实上欧饰皇公司没有在第一次向魏文采交付50502.67元的货物,而仅交付了22429.95元的货物,拒绝向魏文采交货。其拒不交货的行为构成了实际违约、严重违约和根本违约,以致魏文采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魏文采当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三)涉案两份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的2018年5月16日即解除。一审开庭时,欧饰皇公司回答有收到该份通知书,且欧饰皇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

魏文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魏文采与欧饰皇公司之间分别于2018年3月5日签订的《欧饰皇品牌预留名额定金协议》、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欧饰皇产品销售合同》均于2018年5月15日之日起已经全部解除;2.判令欧饰皇公司立即向魏文采退还(返还)98000元货款及5000元品牌服务费,并支付相应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5月15日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至本案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总金额为103000元;3.判令欧饰皇公司立即向魏文采支付违约金82400元(以合同总金额103000元×80%=82400元);4.判令魏文采立即向欧饰皇公司退还(返还)共9件赠品(大型背景墙图库、指定安装手册、经典案例、运营手册、色卡、手提袋、授权牌、U盘、公司设计软件子账号);5.本案诉讼费由欧饰皇公司全部负担。一审诉讼过程中,魏文采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欧饰皇公司退还(返还)75570.05元及品牌服务费5000元,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欧饰皇公司向魏文采支付违约金24171.02元[(75570.05元+5000元)×30%=24171.0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5日,欧饰皇公司作为甲方与魏文采作为乙方签订的《欧饰皇品牌预留名额定金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缴纳预留名额定金1000元,甲方为乙方预留贵州省黔东南从江县区域代理(经销)商名额自签订之日起10天,逾期不再为乙方保留,逾期定金不退,尾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甲乙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定金转为投资款的一部分,甲方开始对乙方进行店面运营的一系列工作。

2018年3月19日,欧饰皇公司作为甲方与魏文采作为乙方签订《欧饰皇产品销售合同》,内容包括: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经营“[欧饰皇]装饰系列产品”事宜。第二条关于销售区域范围及期限约定,1.甲方拥有“[欧饰皇]装饰系列产品”的所有权,乙方自愿加入“[欧饰皇]装饰系列产品”的销售网络,乙方的销售区域是贵州省凯里市从江县,是县级代理商。2.合同履行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有效期一年。第三条合作条件约定,1.乙方向甲方支付预存货款为98000元。品牌服务费5000元,此款作为乙方取得甲方欧饰皇系列产品特约网点销售的必要条件。2.在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缴纳完毕相应款后,乙方同意样板房按甲方设计师设计的方案装修,甲方按照出厂价向乙方赠送23000元的样板装饰材料和全屋设计软件及开业用品17500元,作为乙方布置展厅样品及乙方启动当地市场营销使用。3.乙方最终得到出厂价121000元的“欧饰皇”品牌产品。第四条关于销售业绩奖励实施细则约定,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二次开始出厂价进货满10000元奖励抵扣1000元,以货物方式返还,(不含品牌服务费)直至合同进货预存货款返还抵扣完为止。若乙方合同期内停止进货或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乙方未能与甲方达成续签合同的,该奖项终止。2.店面租金补贴:在合同期内预存货款全部返还抵扣完后,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累计进货50万元补贴20000元,以此类推。3.广告、物流补贴:合同期内预存货款全部抵扣完成后,累计进货40万元补贴20000元,县级及以上每累计进货达到50万元补贴50000元,以此类推。4.年度销售奖励:合同期内预存货款金抵扣完成后,年累计进货达到30万奖励1.5%,后,每增加10万奖励递增0.5%,最高3%封顶。5.长期进货返利:在合同预存货款全部抵扣用完后,乙方按约定进货均享有5%的进货返利(详情见合作政策)。6.所有用于奖励的实际进货量,自该奖励兑现之日起归零均不重复纳入奖励,所有已兑现奖励货物不再退换。第五条关于进货、订单、供应约定,1.产品进货:乙方完成合同预存货款返还后,后续进货按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应级别价格进货供货,甲方采取定货与发货的方式执行,订货下单以合同附件产品价格表价格为准,如有新款推出及原材料价格涨跌所导致的供货价格变动,甲方以书面、电话、公告形式通知乙方。2.甲乙双方达成合作之后,甲方根据财务部数据乙方两个月内(开业时计起)进货款及销售情况作为全面评估并出具证明提交市场部,审批后乙方可享受先进货、后付款方式,信用额度为每月3000元至20万元不等。第六条关于物流的配送事宜约定,1.乙方向甲方提交定货清单,甲方收悉并确认乙方货款到账后,按乙方定单排期生产、发货。乙方可委托甲方代办货物托运,运费由乙方承担。2.乙方必须在收到货物的当天进行数量、品种、规格、质量等验收,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货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预先通知甲方,并传真一份确认函,否则视为乙方接受并认可该批次进货的数量。第十条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按违约所涉及的合同金额的80%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还要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合同还约定,产品保质20年,甲方承诺乙方出货时间为7-10个工作日(非订制板材除外,300平方米以内)。若未按时出货,按当批订单总额每天赔付1%。

经一审法院核算,2018年3月19日魏文采签名、欧饰皇公司盖章确认的《集成装饰材料简装系列价格表》《集成装饰材料精装系列价格表》中相应装饰材料的出厂价格高于县级代理价格,高出比例在3.4%至17.7%之间不等。

2018年3月19日魏文采签名、欧饰皇公司盖章的“欧饰皇”《全屋整装合作政策》中记载,县级级别首批预存货款9.8万-16.8万元,赠送样板间材料2.3万元,额外赠送开业扶持材料2.3万元,合计材料总额4.6万元;品牌服务费5000元;奖励抵扣10%;广告、物流5万元;进货返利5%;《全屋整装合作政策》还记载了广告物流补贴、店面租金补贴、工程定单补贴、年度销售奖励、区域发展代理的合作商投资总部支持政策,该政策中的具体内容除未约定“合同期内预存货款全部抵扣完成后”外,其他内容与《欧饰皇产品销售合同》相应条款内容基本一致。

魏文采于2018年3月5日、3月19日、3月25日向欧饰皇公司支付了三笔金额分别为1000元、52000元、50000元款项,合计103000元,并由欧饰皇公司出具《收据》三份,分别确认“收到魏文采项目定金1000元”“收到魏文采项目欠补款52000元”“收到魏文采项目补款50000元”。

2018年4月4日,魏文采在《产品配货单》上签名确认同意由欧饰皇公司生产的订单材料的品名、规格、型号、片数、平方数、单价、合计、统一销售价、备注等具体内容,其中户型包括前台材料11617.62元、中式厅材料7975.41元、过道材料11991元、欧式房材料5669.976元、中式房材料4939.97元、厨房材料4316.88元、卫生间材料2778.81元及其他不锈钢卡扣、U型扣条、Z型扣条材料1413元,以上合计50502.67元。之后,欧饰皇公司向魏文采供货样板间材料一批,所附带的《产品配货单》上记载“下单日期4月5日,计划交期为4月12日”,并记载了具体材料的品名、规格、型号、片数,但平方数、单价、合计均为空白。经一审法院核算,欧饰皇公司向魏文采发货的货品有前台、过道、不锈钢卡扣、U型扣条、Z型扣条,该材料与魏文采签名确认的《产品配货单》中对应的数量相同;所发货品中式厅材料中除缺少4D亚光背景墙(金额为1716元)外,其他中式厅材料数量与魏文采签名确认的《产品配货单》相应数量相同。根据魏文采签名确认的《产品配货单》上材料单价标准,以上欧饰皇公司实际向魏文采所发送货物金额合计为31281.03元。欧饰皇公司未向魏文采发货户型为欧式房、中式房、厨房、卫生间中的相应材料。

2018年4月26日,魏文采向欧饰皇公司客服人员反馈称所收到的货物数量与之前在欧饰皇公司处签约生产的货物不同,少了很多。2018年4月27日,欧饰皇公司向魏文采发送《客户需打款说明》,记载内容包括:魏文采得到了欧饰皇公司免费赠送的出厂价为2.3万元样板间材料以及单张协议赠送市场价2.3万元材料(折合出厂价6052元),魏文采样板间材料50502.67元,减去欧饰皇公司免费赠送的2.3万元和6052元的款项:50502.67元-23000元-6052元=21450.67元,按照合约这笔款项即开始享受进货定金抵扣,抵扣的额度是10%,即21450.67x10%=2145.07元,21450.67-2145.07=19305.6元,即减去进货定金返利,魏文采本次需打款19305.6元,魏文采的投资总额度本次即返还了2145.07元,剩余合同金95584.93元。

一审庭审中,欧饰皇公司认为已经向魏文采赠送了29800元涉案产品,提交合计金额为22429.95元的《产品配货单》(不锈钢卡扣不计费用),该《产品配货单》其他内容与上述随货附带的《产品配货单》中相应内容一致。魏文采认可欧饰皇公司向其发送的货物价值为22429.95元。欧饰皇公司另认为还向魏文采发送了4D亚光背景墙,并提交了2018年4月30日以魏文采为收货人的客户一联的物流单,但魏文采不认可该物流单。因该物流单是客户联且没有收货人签收,一审法院认为物流单不足以证明魏文采已收到该货物。欧饰皇公司另向魏文采配送了大型背景墙图库、指定安装手册、经典案例、运营手册、色卡、手提袋、授权牌、U盘、公司设计软件子账号赠品。

2018年5月11日,魏文采通过EMS快递方式向欧饰皇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截止2018年5月11日,由于欧饰皇公司至今仍未向魏文采发货,并以各种理由拒绝交货,虽经多次催促,但均未收效,致使魏文采签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决定自该通知到达之日起与欧饰皇公司解除涉案两份合同,并要求欧饰皇公司立即向魏文采退还所交货款103000元同时支付货款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同时,魏文采亦自愿向欧饰皇公司立即返还所赠送的大型背景墙图库、指定安装手册、经典案例、运营手册、色卡、手提袋、授权牌、U盘、公司设计软件子账号(共9件物品)。欧饰皇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签收了该邮件。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欧饰皇品牌预留名额定金协议》《欧饰皇产品销售合同》属于关于“欧饰皇”品牌经营资源的特许经营合同。

关于魏文采所支付的98000元款项性质。魏文采主张属于预付款,欧饰皇公司抗辩属于奖励后期进货时按比例抵扣进货款并具有履约担保金性质。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对该款98000元,根据合同文义内容已明确属于预付款。第二,《欧饰皇产品销售合同》第四条第1项约定,魏文采自二次开始出厂价满10000元抵扣1000元,也即魏文采需要在一年的合同期内另向欧饰皇公司支付98万元,其所支付的预付款98000元方能返还完毕,魏文采实际上需要向欧饰皇公司支付共计107.8万元。按照魏文采所签名确认的《产品配货单》包含了前台、中式庭、过道、欧式房、中式房、厨房、卫生间、前台及其他的全屋材料50502.67元计算,应付的107.8万元折合为21.35套全屋材料,而且在预付款98000元返还完毕时,魏文采实际享受到的赠送占比为2.3万元÷107.8万元=2.1%。根据预存货款全部抵扣完成后欧饰皇公司的奖励政策,以累计进货50万元为例,欧饰皇公司的店面租金补贴为2万元,广告、物流补贴为5万元,年度销售补贴核算为9000元,进货返利为2.5万元(50万元×5%),以上补贴返利合计10.4万元,即预存货款全部抵扣完成后进货50万元应享受的补贴返利等共计占比20.8%,该比例尚不包含发展代理商应享受的政策。以上前后两者优惠比2.1%、20.8%差距甚远。第三,若将该98000元仅作为奖励返还款项,则根据欧饰皇公司向魏文采的发货材料来看,只向魏文采发货了前台、中式厅、过道及不锈钢卡扣、U型扣条、Z型扣条,并无欧式房、中式房、厨房、卫生间的材料,并非全屋整装材料,而双方所确定的《全屋整装合作政策》以及《欧饰皇产品销售合同》作为“乙方布置展厅样品及乙方启动当时市场营销”的目的,必须在魏文采购入21.35套全屋材料时才能达到,实则矛盾,魏文采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四,根据《欧饰皇产品销售合同》第三条第3项约定,魏文采“最终得到出厂价121000元的‘欧饰皇’品牌产品”,在其支付了98000元预付款后,得到121000元的样板装饰材料,实际上魏文采的享受优惠比例折算为19%,低于预存货款全部抵扣完成后欧饰皇公司的奖励政策总占比20.8%。而且根据查明事实,欧饰皇公司的出厂价格高于县级代理价格,高出比例在3.4%至17.7%之间不等,欧饰皇公司按照预付款向魏文采发货,按照出厂价10%比例进行抵扣,并不必然损及欧饰皇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的利益。以上欧饰皇公司关于98000元预付款是履约担保金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基础,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欧饰皇公司向魏文采发送的货物少于魏文采所确认的配货单金额50502.67元且并非全屋整装材料,魏文采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向欧饰皇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欧饰皇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已收到。在魏文采提起本案诉讼情况下,欧饰皇公司未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魏文采向其发出解除合同的异议期内,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另行起诉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欧饰皇品牌预留名额定金协议》《欧饰皇产品销售合同》解除的法律事实已成就,双方签订的《欧饰皇品牌预留名额定金协议》《欧饰皇产品销售合同》应认定为已于2018年5月16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直接财产处理后果是恢复原状。魏文采所支付的98000元款项是预付款,而且双方从签订涉案合同之日到欧饰皇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收到解除合同之日,仅两个月,时间较短。在扣减魏文采已收货物货值后,魏文采所支付的剩余预付款应由欧饰皇公司予以退还。根据查明事实,欧饰皇公司向魏文采所发送的货物价值实际为31281.03元,一审庭审中欧饰皇公司认为向魏文采赠送材料价值29800元,其所提交的《产品配送单》上显示不计不锈钢卡扣款项,其余材料款项合计为22429.95元,一审庭审中魏文采认可所收货物价值22429.95元。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合同解除情况下,欧饰皇公司向魏文采所发送材料实际价值均大于魏文采、欧饰皇公司各自所认可的费用时,应按照欧饰皇公司一方认可的价值进行计算,即按29800元。因此,欧饰皇公司应当退还剩余预付货款计算为:98000元-29800元=68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8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合同解除次日即2018年5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关于魏文采主张退还品牌服务费5000元。因魏文采已享受了欧饰皇公司的“欧饰皇”品牌系列产品代理商资格,因此,对其主张退还该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魏文采所主张的违约金问题。欧饰皇公司认可向魏文采发送的货物金额29800元低于魏文采所确认的50502.67元,即便按照货物实际价值31281.03元计算,亦低于上述50502.67元。根据《欧饰皇产品销售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按违约所涉及的合同金额的80%计算”,欧饰皇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魏文采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现魏文采主张违约金按照(75570.05元+5000元)×30%计算24171.02元,标准低于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魏文采自愿退还欧饰皇公司所赠送的大型背景墙图库、指定安装手册、经典案例、运营手册、色卡、手提袋、授权牌、U盘、公司设计软件子账号,系其对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魏文采与欧饰皇公司于2018年3月5日签订的《欧饰皇品牌预留名额定金协议》、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欧饰皇产品销售合同》均于2018年5月16日解除;二、欧饰皇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魏文采退还预付货款68200元及利息(利息以68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8年5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欧饰皇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魏文采支付违约金24171.02元;四、魏文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欧饰皇公司退还9件赠品(大型背景墙图库、指定安装手册、经典案例、运营手册、色卡、手提袋、授权牌、U盘、公司设计软件子账号)五、驳回魏文采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94.8元,由魏文采负担282.8元,由欧饰皇公司负担211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充分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补充查明,欧饰皇公司确认魏文采2018年5月11日快递的邮件于2018年5月16日到达欧饰皇公司,但没有注意到该邮件的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是,1.魏文采向欧饰皇公司支付的98000元为预付款还是履约保证金,应否及如何抵扣进货货款;2.欧饰皇公司是否存在拒绝发货的违约行为及魏文采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一、关于魏文采向欧饰皇公司支付的98000元为预付款还是履约保证金,应否及如何抵扣进货货款的问题

欧饰皇公司上诉认为,双方合同目的是建立合作关系,并非“为魏文采布置展厅样品及启动当时市场营销”,即从合同目的角度分析,魏文采进货满98万元,才能抵扣全部预存货款,因此,魏文采预存的98000元并非预付货款,而是履约保证金。本院对此认为,从《欧饰皇产品销售合同》第三条第1款的内容已非常明确显示,魏文采向欧饰皇公司预存的98000元为预付货款。另外,一审法院亦分析,假设欧饰皇公司的观点成立,则魏文采在一年的合同履行期内按合同要求进货,与所得到的赠送货物及补贴价值相比,达不到欧饰皇公司对外宣称的代理商优惠,本院对此持赞同观点。本院认为,欧饰皇公司是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方,掌握了经营资源与信息,与作为被特许方的魏文采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向被特许方作出诸多承诺且有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款项性质的情况下,在发生纠纷时,从己方合同目的角度去另行分析款项性质,本院不予采信。

《欧饰皇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乙方自二次开始出厂价进货满10000元奖励抵扣1000元,以货物方式返还,(不含品牌服务费)直至合同进货预存货款返还抵扣完为止”。对该条款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第一种理解为,魏文采自第二次开始进货满10000元,从预存货款中抵扣货款,另以货物方式奖励1000元,直至预存货款抵扣完止。另一种理解为,魏文采自第二次进货满10000元,可从预存货款中抵扣货款1000元,直至预存货款抵扣完止。由于该条款为欧饰皇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于上述争议条款的理解,应当作出不利于欧饰皇公司一方的解释,即采取上述第一种解释。欧饰皇公司认可魏文采向其采购50502.67元货物是第二次进货,则魏文采自第二次采购货物时,相关货款应当在预存货款98000元中扣除。

二、关于欧饰皇公司是否存在拒绝发货的违约行为及魏文采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

承前认定,魏文采向欧饰皇公司订购价值50502.67元的产品没有超出98000元预存货款的数额,欧饰皇公司拒绝发货的理由不成立。魏文采订购的50502.67元产品是全屋装修材料,欠缺部分的发货将导致魏文采的样品间不能成型,其作为品牌经销商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欧饰皇公司拒绝发货的行为足以导致魏文采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魏文采有权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欧饰皇公司之日解除。

欧饰皇公司确认魏文采有于2018年5月11日向其邮寄相关文件,但认为没有注意到该邮件的内容。本院认为,结合魏文采的相关举证,应认定其于2018年5月11日向欧饰皇公司送达的是解除合同的通知。至于欧饰皇公司没有留意该文件内容,相关的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欧饰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9.27元,由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培英
审 判 员    刘小鹏
审 判 员    朱文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学知
书 记 员    郑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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