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4民初7389号
裁判日期:2018-01-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开胜,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209号之三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88256U。
法定代表人:焦玉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店里人:钟秋霞,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王开胜与被告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开胜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开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开胜撤回对被告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1元减半收取1190.05元,由原告王开胜负担。
审 判 长 曹 钰
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
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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