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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工商处字(2018)412号

处罚日期:2018-02-28  处罚内容:罚款45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立的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209号之三115,法定代表人:焦玉川,股东:黎发成、吴龙芝、焦玉川,经营范围为:生物质能源的技术研究、开发;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建材、装饰材料批发;金属建筑装饰材料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纤维板制造;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其他木材加工;房屋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室内装饰、装修;门窗安装;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结构防水补漏;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欧饰皇”第17171157号第19类非金属地板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朱星宇,而非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焦玉川,股东黎发成、吴龙芝、焦玉川,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欧饰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88256U,法定代表人:焦玉川,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209号之三115号,成立日期:2015年1月21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

2017年11月3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群众的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209号之三115号1号第A幢四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和公司内宣传栏、宣传横幅发布的“企业全面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源于意大利”、“拥有8万平方米工厂,位于广州市花都”、“源自英国皇室经典”、“目前拥有8万平方米工厂,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和“欧亚集团”的广告内容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而“欧饰皇采用全球顶尖技术”、“欧饰皇首创革新智能技术”、“产品即装即用,图案款式丰富,可随心所欲,成为了全球首创科技产品”和“已成为业界首屈一指一站式供货企业”等广告内容,含有“顶尖”、“首创”和“首屈一指”等最高级别用语,属于广告法禁止发布的内容。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上谎称“凭借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但实际上并未取得专利权。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11月3日,在其官方网站www.oushihuang.com上发布“企业全面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源于意大利”、“欧饰皇采用全球顶尖技术”、“欧饰皇首创革新智能技术”、“拥有8万平方米工厂,位于广州市花都”等广告内容;从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11月3日,在其官方网站www.jz8989.com上发布“源自英国皇室经典”、“凭借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产品即装即用,图案款式丰富,可随心所欲,成为了全球首创科技产品”等广告内容。且当事人于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1月3日,在其公司宣传栏、办公楼楼梯、生产车间横幅使用“欧亚集团”的字样,在公司宣传栏上印有“欧亚集团是一家集新型材料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高新技术产业”、“目前拥有8万平方米工厂,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已成为业界首屈一指一站式供货企业”的内容。当事人委托广州蓝奥信息科技公司制作维护“欧饰皇”和“简致”这两个品牌的官网(网址分别为:www.oushihuang.com和www.jz8989.com),费用为每个品牌每月5000元人民币(一个季度为15000元),费用合计30000元;当事人委托广州市花都区创艺招牌加工店制作公司内宣传栏海报和宣传横幅的费用共180元。

对于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和公司内宣传栏、宣传横幅发布的“企业全面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源于意大利”、“拥有8万平方米工厂,位于广州市花都”、“源自英国皇室经典”、“目前拥有8万平方米工厂,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和“欧亚集团”的广告内容,经查实:该企业并未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与意大利企业及英国皇室均没有联系,企业实际经营面积只有13500平方米,其企业名称并非“欧亚集团”,上述宣传内容对客户和公众造成误导。而“欧饰皇采用全球顶尖技术”、“欧饰皇首创革新智能技术”、“产品即装即用,图案款式丰富,可随心所欲,成为了全球首创科技产品”和“已成为业界首屈一指一站式供货企业”等广告内容,含有“顶尖”、“首创”和“首屈一指”等最高级别用语,属于广告法禁止发布的内容。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上谎称“凭借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但实际上并未取得专利权。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网络维护协议书》和宣传栏、宣传横幅制作费用单据,我局认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费用为30180元。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均有相关证据材料附案证明。当事人对我局认定其违法事实、提取的相关证据和调查程序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于2018年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工商听字(2018)第0201711210000070-00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18年2月26日依法召开听证会,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主要提出三点意见:1、对广告中使用最高级别用语的行为不应处罚;2、对数个违法行为应该合并吸收处罚;3处罚金额较大,当事人难以承受,希望从轻处罚。

本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以下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通过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进行招商加盟,诱导吸引客户与其签订合同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通过在官方网站和宣传栏发布含有“顶尖”、“首创”和“首屈一指”等内容,诱导客户与其签订合同并产生较多投诉,已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广告中含有广告法禁止发布的内容的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通过在官方网站发布“凭借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等内容,但实际上并未获得过国家专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及违法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的违法情节一般,发布广告中含有广告法禁止发布的内容的违法情节较轻,但引起的投诉较多,涉及纠纷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的影响。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和提供相关经营资料,综合上述情况,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万元。

(二)对当事人发布广告中含有广告法禁止发布的内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28万元罚款。

(三)对当事人违法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合计45万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花都区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9号,电话:36899131。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02月28日

  • 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209号之三115(可作厂房使用)
  • 免费电话:400-8526-521400-9698-965
  • 座机号码:020-2819098528190989281915562819157929153274298068713692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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