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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10057号

裁判日期:2019-12-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23日,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88号C3-5层,法定代表人:贺文才,股东:周建旺、贺文才,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加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食品、酒店用品、厨房设备、洗涤用品、日用百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0月8日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贺文才,股东周建旺、贺文才没有注册“ge鸡ge鸡”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ge鸡ge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88号C3-5层。
  法定代表人:贺文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训玉,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绒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建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流,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滕绒英、俞建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刘方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晓彤

  • 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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