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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鲁民终855号

裁判日期:2019-09-1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凤岐路4366号,法定代表人:冯波,股东:魏茂军、冯波,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及中介);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初级农产品、普通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5月8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冯波,股东魏茂军、冯波没有注册“龙鱼面”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龙鱼面”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1—418室。
  法定代表人:李义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鹏,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天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帅,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琳琳,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滑天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滑天福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滑天福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椒羞小姐”和本案加盟的“3D龙鱼面”是两个不同的项目,不存在类似项目的竞争关系,不会对滑天福经营造成影响。且“3D龙鱼面”是瑞粮公司注册品牌商标高低凳下的项目,并不是被上诉人所说的注册商标,对此协议书中已经明确告知该信息。2.商标法并未禁止未注册商标可以成为特许经营人的经营资源,商标未注册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本案不管瑞粮公司是否取得“3D龙鱼面”注册商标不影响滑天福实现合同目的。3.违反《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的披露义务的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瑞粮公司未告知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并未对涉案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案中,瑞粮公司向滑天福提供了全套经营模式、营销策略、技术服务和培训,一审法院判令瑞粮公司承担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错误。

滑天福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瑞粮公司上诉请求。1.“椒羞小姐”和“3D龙鱼面”虽然品牌不同但是内部经营项目相似程度很高,瑞粮公司在滑天福授权经营区域内又授权他人经营“椒羞小姐”项目,必然对其经营造成影响。2.我国商标法原则上不保护未注册商标,以普通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特许经营,无法排斥他人使用该未注册商标,也就不构成“特许”。3.瑞粮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前未将“3D龙鱼面”为未注册商标这一重要信息披露给滑天福,其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滑天福可以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滑天福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瑞粮公司签订的《单店合作协议》及《附加协议书》;2.判令瑞粮公司退还其支付的品牌合作费8万元整;3.判令瑞粮公司回购其从瑞粮公司处购买的价值1万元的配料包;4.本案诉讼费用由瑞粮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24日,滑天福(乙方)与瑞粮公司(甲方)签订单店合作协议和附加协议书。单店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经营“高低凳3D龙鱼面”项目,并使用其商标。甲方授权乙方在山东省济南市区域市场,以本协议项目技术体系从事餐饮行业的经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乙方不得在本授权区域之外使用VI识别形象或开展本协议项目营业活动。甲方的商标已在中国商标管理部门予以注册,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授权区域中对甲方商标仅享有使用权;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应按照甲方统一标准显示商标,并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摆放甲方授权证,以向公众明示其经营资格。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转让其经营权,如私下转让,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以下费用后,获得合作授权:品牌合作费8万元。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经营非甲方总部统一的产品、或非甲方总部配送的配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甲方允许乙方自采产品或附加经营自配产品除外),并不退还保证金;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技术培训、店面运营培训;为乙方培训2名技术人员,考核通过后,颁发结业证书;甲方负责指定商品的采购、开发、生产、配送。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向甲方订购经营所需的甲方指定商品;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达到甲方统一要求的VI形象;乙方签订协议后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订货标准和要求订货。为确保食品安全,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绝不允许乙方外购料包,不得进行产品增减、口味更改;为了达到公司整体的VI的统一以及达到工程质量标准,乙方需按甲方提供标准装修。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本协议各条款,并对各条款向乙方进行了明确有解释说明,乙方确认全面理解并接受了上述条款。附加协议书约定:额外赠送和面机、压面机、液压面条机、1.5米冷藏操作台、3D龙鱼面产品线、壹殿仟面主要产品线、牧果多客技术、双保险协议、3D龙鱼面工服4套、8.8料包折扣、1000元报销路费。

合同签订后,滑天福向瑞粮公司分别交纳品牌合作费8万元和物料款17392元。经当庭核实,滑天福已停止经营。滑天福向瑞粮公司首次订购物料共17种;在剩余12种物料中,麻辣小面粉、椒麻龙鱼酱、勾魂面2号、西北油泼面粉料、通用粉、面条伴侣、骨汤调味料等7种记载相符的物料标签左上角均标注有“瑞粮餐饮”字样,贮存条件均为“置阴凉、清洁、通风、干燥处,密封保存,冷藏最佳”,且均未过保质期。

瑞粮公司系第17092209号“高低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代理,咖啡馆,自助餐厅,快餐馆等,注册日期2016年8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8月20日。

另查明,瑞粮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初级农产品、普通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等。

在瑞粮公司官网页面中显示有“3D龙鱼面”、“滇峰米线”、“包祖”、“九蒸一饭”、“椒羞小姐”、“高低凳”等27个独立的特色加盟品牌项目。其中,除“3D龙鱼面”、“滇峰米线”外,其余25个加盟品牌均对应有瑞粮公司的注册商标。

瑞粮公司在商务部的备案信息(截止到2016年8月10日)显示特许品牌为“包祖”,直营店营业执照的名称分别为“济南市历城区包祖快餐店”和“济南市历城区九蒸一饭快餐店”。

在滑天福经营的“3D龙鱼面(山大店)”北侧约700米处,瑞粮公司授权经营有一家“椒羞小姐(山大路店)”。

一审法院认为,滑天福、瑞粮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滑天福、瑞粮公司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应否解除;2.滑天福所剩余物料应否退还;3.瑞粮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业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与特许经营有关的详细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滑天福、瑞粮公司双方约定瑞粮公司允许滑天福在山东省济南市区域市场内开设一家“高低凳3D龙鱼”店,瑞粮公司向滑天福提供“3D龙鱼面”店全套经营模式、营销策略、技术服务和培训,并同意滑天福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瑞粮公司的注册商标与相应的标识,滑天福向瑞粮公司交纳品牌合作费。从合同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看,涉案合同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后,瑞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订立合同前30日向滑天福履行了全部特许经营信息的披露和告知义务,特别是瑞粮公司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3D龙鱼面”商标注册情况以及是否具有“3D龙鱼面”店成熟经营模式等与订立合同密切相关的关键信息,导致滑天福在签订合同前无法全面了解瑞粮公司的特许项目及实际经营情况,从而对滑天福作出意思表示造成误导。瑞粮公司为促成签约,故意隐瞒上述关键信息,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瑞粮公司官网的“特色加盟品牌”页面中同时列有“3D龙鱼面”与“高低凳”等27个独立品牌,瑞粮公司颁发给滑天福的授权书上也突出标注“3D龙鱼面”,从上述品牌展示方式及宣示效果看,“3D龙鱼面”与“高低凳”显然属于两个平行、独立的加盟品牌,而瑞粮公司并未取得“3D龙鱼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无相应的特许经营资源。故瑞粮公司辩称“3D龙鱼面”系其注册商标“高低凳”品牌下的子项目,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同时,合同签订后,瑞粮公司在距滑天福较近的相同区域内又授权他人经营“椒羞小姐”项目,该店在美团网注册店铺的“推荐菜”栏目中经营多款龙鱼面产品,瑞粮公司辩称该“椒羞小姐”店与滑天福的经营品牌并不相同,且菜品名称也并非“3D龙鱼面”,经本庭释明,瑞粮公司并未提供该“椒羞小姐”店的加盟合同及附加协议书,无法排除瑞粮公司向该店额外赠送“3D龙鱼面”产品线的可能。退一步讲,即使瑞粮公司未向“椒羞小姐”店赠送“3D龙鱼面”产品线,但在滑天福授权经营区域内存在瑞粮公司的多个授权品牌,也势必会对滑天福的经营造成影响。综上,瑞粮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及区域保护义务,导致滑天福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滑天福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滑天福、瑞粮公司双方合同约定,乙方签订协议后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订货标准和要求订货;为确保食品安全,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绝不允许乙方外购料包,不得进行产品增减、口味更改。同时,经当庭核实,瑞粮公司确认滑天福所购料包均为瑞粮公司的专营产品,专门用于瑞粮公司加盟品牌项下相关产品的生产制作,市场上并无公开销售。故综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滑天福、瑞粮公司双方买卖物料所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从属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者具有不可分割性。在双方合作协议解除,且解除原因系瑞粮公司违约所致的情形下,双方买卖物料合同关系亦应予以解除。滑天福要求退还剩余料包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瑞粮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瑞粮公司基于合同所取得的品牌合作费应予返还。关于返还品牌合作费的数额,鉴于滑天福已实际开店经营,且瑞粮公司已履行技术培训、运营指导等义务,并附送了部分生产设备,合同解除后,该附送部分应折价予以抵扣。一审法院综合滑天福的经营规模及期限、瑞粮公司附送设备种类及价值等情节,酌定瑞粮公司退还品牌合作费6万元;关于退还料包的金额,依据当庭查明的记载相符的7类料包的总价及原折扣标准,酌定瑞粮公司应退还料包款。

综上,一审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立即解除滑天福与瑞粮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签订的《单店合作协议》及《附加协议书》;二、瑞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滑天福品牌合作费6万元;三、瑞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滑天福料包款6966.08元;四、驳回滑天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滑天福负担550元,瑞粮公司负担150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瑞粮公司提交证据1.“高低凳3D龙鱼面”技术工艺手册,证明技术手册封面有“高低凳3D龙鱼面”文字和标识,内部每一页有具体的名字,签订协议时滑天福已经知晓“3D龙鱼面”是“高低凳”品牌的项目;证据2.“椒羞小姐”技术手册,证明“椒羞小姐”品牌加盟的内容是以米饭系列为主,与滑天福经营的授权项目内容并不冲突,瑞粮公司没有违反区域保护的原则。滑天福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未收到过该份工艺手册,系瑞粮公司自行制作,与其向滑天福提供的授权书及授权牌中突出显示的标识不相符,授权牌和授权门店的装修中均未显示“高低凳”商标;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不认可,即使是真实的也是瑞粮公司单方制作,技术手册并不能说明其与“椒羞小姐”山大路店签订的合同内容当中不包括龙鱼面,“椒羞小姐”山大路店在美团的宣传中已经显示包括龙鱼面。本院认为,对于瑞粮公司提交的证据1、2,因滑天福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滑天福已经知晓上述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滑天福提交2018年9月19日向瑞粮公司邮寄的料包交付通知及相关快递单号一份,证明滑天福要求瑞粮公司尽快收回料包但瑞粮公司没有收回。对此,瑞粮公司表示要进行核实,但瑞粮公司并未提交核实情况。本院认为,结合滑天福举证,可以认定瑞粮公司在收到滑天福相关通知后并未收回涉案剩余料包。

本院二审还查明,瑞粮公司认可其在涉案授权牌及授权门店的装修中均未显示“高低凳”商标,仅显示“3D龙鱼面”标识。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及查明的事实,二审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涉案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二、如果解除,瑞粮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个问题。瑞粮公司认为,其在涉案滑天福经营的“3D龙鱼面”项目区域内授权他人运营其他项目并未实质性影响滑天福经营;未注册商标不会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且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也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瑞粮公司以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滑天福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涉案“3D龙鱼面”项目的经营,并由滑天福支付特许费用,该经营模式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双方就此签订的单店合作协议及附加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解决双方争议应以上述合同履行情况为基础,依法予以认定。具体分析如下:1.关于其他授权项目对于涉案“3D龙鱼面”项目的影响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瑞粮公司在距涉案“3D龙鱼面”经营项目较近的区域又授权他人经营“椒羞小姐”饮食项目,且在美团网该店铺的“推荐菜”栏目中显示该项目亦经营多款龙鱼面产品,虽然瑞粮公司授权他人的经营项目名称等与涉案“3D龙鱼面”项目不同,但鉴于相关产品具有同质性,在较近区域内经营必然会对涉案“3D龙鱼面”项目经营造成竞争性影响。2.关于信息披露问题。一是瑞粮公司未披露“3D龙鱼面”为未注册商标对涉案项目的影响。瑞粮公司认为,即使“3D龙鱼面”系未注册商标也属于经营资源,且为注册商标“高低凳”品牌子项目,未披露该信息对滑天福的经营也不会产生影响。本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资源一般是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对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也可以认为属于特许经营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资源。但对于未注册商标成为特许经营资源应当满足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及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等条件,否则一般性的未注册商标并不符合特许经营的特许范畴,且未注册商标或标识的使用容易产生法律和竞争风险。在案事实表明,瑞粮公司并未向滑天福明确告知涉案“3D龙鱼面”标识为未注册商标也未提示使用该标识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且在涉案合同及授权牌、门店装修装饰中,也未明确将其注册商标“高低凳”作为经营资源许可滑天福使用,瑞粮公司在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误导被特许人的不诚信行为。二是瑞粮公司未披露其他信息对涉案项目的影响。滑天福认为瑞粮公司还存在未披露近两年会计审计报告、是否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等相关信息的行为。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根据上述规定,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虚假提供或者夸大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经营资源,足以误导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仅就瑞粮公司未提供相关审计报告及是否具备成熟经营模式等相关信息,还不能简单认定瑞粮公司存在隐瞒关系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经营资源的行为,但结合瑞粮公司未告知滑天福作为重要特许经营资源的“3D龙鱼面”标识为未注册商标、并授权他人在较近区域经营包含相同产品的餐饮项目等事实,可以认定上述行为叠加对滑天福的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瑞粮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及区域保护义务,导致滑天福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判令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瑞粮公司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主要包括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返还部分品牌合作费,在查明滑天福已经停止经营的情形下,对于剩余物料等适合返还的物品予以返还,不适于返还的作价抵扣。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依法酌定应返还的品牌合作费用,并对相关物料等作出了退还抵扣等处理符合本案实际。且在滑天福通知要求瑞粮公司收回剩余料包情形下,瑞粮公司未予收回,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瑞粮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瑞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军波
审判员    郭 毅
审判员    张金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旭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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