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2019-03-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350万元,截止2024年官司案件29起,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325号,法定代表人:谢钦贵,监事:叶飞,股东:叶飞、谢婉仪、谢嘉仪、,经营范围为:洗涤机械制造;洗涤机械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品批发;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洗染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窦秀梅,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钦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秀梅诉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窦秀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秀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黄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徐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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