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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2018-04-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350万元,截止2024年官司案件29起,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325号,法定代表人:谢钦贵,监事:叶飞,股东:叶飞、谢婉仪、谢嘉仪、,经营范围为:洗涤机械制造;洗涤机械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品批发;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洗染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尚西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钦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西琴与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西琴于2018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尚西琴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西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万民
人民陪审员 王文章
人民陪审员 田 建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璐

  • 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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