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8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2017-05-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韩城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350万元,截止2024年官司案件29起,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325号,法定代表人:谢钦贵,监事:叶飞,股东:叶飞、谢婉仪、谢嘉仪、,经营范围为:洗涤机械制造;洗涤机械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品批发;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洗染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师荣侠,女,生于1985年10月25日,汉族,住×××××××。身份证号××××××××××。
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谢钦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师荣侠与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荣侠于2017年5月31日因双方已经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再无诉讼必要,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荣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师荣侠负担。
审判员 雷 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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