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2015-06-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350万元,截止2024年官司案件29起,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325号,法定代表人:谢钦贵,监事:叶飞,股东:叶飞、谢婉仪、谢嘉仪、,经营范围为:洗涤机械制造;洗涤机械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品批发;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洗染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郑皓。
委托代理人尚君,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钦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钦林。
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云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罗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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