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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05执1085号

裁判日期:2019-08-0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经营范围为:助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辆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没有注册“东皇”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和“东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贾继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被执行人: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贾继恩与被执行人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5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东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贾继恩保证金43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2603元,由东皇公司负担1127元。因被执行人东皇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贾继恩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东皇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东皇公司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东皇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东皇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东皇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东皇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东皇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区××街道镇西工业园现场执行,了解到东皇公司早已经不在该地址经营,未找到东皇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东皇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金额44407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66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贾继恩,贾继恩对此表示认可,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东皇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贾继恩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5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东皇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贾继恩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姚 坚
审判员   吕纯阳
审判员   吴 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潘兆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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