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2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2018-11-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军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34490046Q),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星万象城-23号-B804。
代表:赵超,经理。
被告: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73156117T),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1号7层107-03。
法定代表人:徐胜利,经理。
原告王军帅与被告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军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军帅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帅负担。
审 判 员 徐东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晓文
书 记 员 周静洁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2民初2328号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2民初2329号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02民初810号
- 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民初277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豫0611执1183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豫0611执1184号
- 内黄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豫0527执1482号之一
- 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鲁0883民初2951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豫0611民初1821号
- 内黄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277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吴执字第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