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2018-03-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裴海青,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云,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黄建书,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1号7层107-03.
法定代表人:徐胜利。
原告裴海青与被告黄建书、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所主张的款项,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诉请,被告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全部支付,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海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一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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