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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2018-03-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国人力资源联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53号楼20层2001,而非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园景国际大厦B座7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徐胜利,经营范围为:求职、用人登记、用人推荐、介绍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劳务输出与输入;介绍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19日);劳务派遣、家庭劳务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会议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分批包装;租赁建筑机械设备;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翻译服务;礼仪服务;技术推广;产品设计;仓储服务(不含化学危险品);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技术培训。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0582038号第35类职业介绍所服务商标为“中人联”而非“中国人联”,且截止2018年5月22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国人力资源联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中国人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裴海青,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云,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黄建书,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1号7层107-03.
  法定代表人:徐胜利。

原告裴海青与被告黄建书、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所主张的款项,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诉请,被告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全部支付,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海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一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莹莹

  • 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53号楼20层2001
  • 官网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园景国际大厦B座7层
  • 免费电话:400-0806-001
  • 座机号码:010-5626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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