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豫0527执1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10-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内黄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执行人: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53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2×××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8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都怀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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