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豫0611执1183号
裁判日期:2017-11-2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韩士锁,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淇滨区黎阳路天一商华苑1号北楼南数第10户。
法定代表人:郭政业。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韩士锁与被执行人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申请执行人韩士锁送达了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韩士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张雪平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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