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4执1774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7-11-1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曾敏建,系该公司股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4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静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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