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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04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2016-06-2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意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4层4号,而非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37号汇丰企业总部3栋4F,法定代表人:曾敏建,股东:曾敏建、张泽银,已于2016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5月28日申请注册“共创国际”第14774747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7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意嘉实业有限公司、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共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孙文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系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4层4号。
  法定代表人曾敏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文智与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莉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文智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建树,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军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文智诉称,2016年3月初,原告在网上看到被告公司的广告,随即向被告公司客服人员致电了解,客服人员梁美花多次向原告打电话宣传被告公司种种优惠政策。2016年3月21日,原告到被告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商城合作协议》,并向被告交纳了36800元,被告出具了收据和加盖公章的《豪华版综合商城保障计划》,该保障计划第12项列明“合作36800豪华版综合商城,配货36800元货源,保证合作商利益”,原告再三确认,被告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所配货均按照出厂价配送。原告回到老家后,被告却声称按市场价给原告配送,原告多次协商未果,要求被告停止发货。被告利用原告作为农民文化水平低下,对原告进行虚假夸大的宣传和承诺,让原告误以为可以轻易赚钱与其签订协议,原告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被告以合作为名变相向原告高价销售货物,其行为构成欺诈,现要求:1、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商城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网络技术服务费36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孙文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签订的商城合作协议书、保障计划,证明双方签订协议的权利义务,保障计划中约定被告需向原告配货36800元。

证据二、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缴纳36800元。

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合作是一个商城,配货只是赠送的,盈利是在商城上盈利,赠品原告可以选择要或者不要,原告要找到合作的重点,被告没有欺诈行为,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初,原告在网上看到被告公司的广告,随即向被告公司客服人员致电了解,经客服人员梁美花多次与原告沟通后,2016年3月21日,原告到被告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商城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加入共创国际网店大联盟,被告为原告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豪华版综合商城,提供全部产品及服务,原告授权被告运营或代理被告公司所拥有的全线商城产品,被告为原告提供网站制作及维护服务,原告任何自主经营行为及网站上传内容等均与被告无关。技术服务费为36800元,被告免费提供一年的网络商城维护服务,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合同附加《豪华版综合商城保障计划》第十二条约定:“合作36800豪华版综合商城,配货36800元货源,保证合作商利益”,第十三条约定:“合作36800豪华版综合商城,保证合作商商城一年之内回本,如果达不到全额退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支付36800元,被告开具收据。原告回到老家后,被告按《豪华版综合商城保障计划》的约定向原告交付了LB-LINK路由器一台,型号为:BL-D7801;昂达7英寸平板电脑一台;36800元印刷商城抵用卷;双人港澳4天3夜游的卷一张,被告欲向原告按市场价配送36800元女士服装,原告认为双方约定的是按出厂价配送,故拒绝接受,被告遂未予发货。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城合作协议》、《豪华版综合商城保障计划》均系被告制定的格式合同,《豪华版综合商城保障计划》第十二条约定:“合作36800豪华版综合商城,配货36800元货源,保证合作商利益”,现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原告认为系按出厂价配送,被告认为系按市场价配送,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本院认为应按原告理解作出解释,被告应按出厂价向原告配送货物。签订该份合同时,原告发生了重大误解,认为可以按出厂价拿货,再按市场价出售,可以赚取差价,同时一年内不能回本可以全额退款,遂与被告签订合同。现被告不愿按出厂价提供36800元货物,故原告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应予以撤销,合同撤销后,被告应退还原告交纳的款项,原告应退还被告赠送的货物。原告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孙文智与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的《商城合作协议》、《豪华版综合商城保障计划》。
  二、由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孙文智合作费36800元。
  三、由原告孙文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LB-LINK路由器一台,型号为:BL-D7801;昂达7英寸平板电脑一台;36800元印刷商城抵用卷;双人港澳4天3夜游的卷一张。

本案诉讼费36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795010400039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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