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4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2018-06-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宝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汇丰企业总部3栋A座4F。
法定代表人:曾敏建。
原告陈宝珍与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宝珍在立案时按简易程序预交了案件受理费230元,因本案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还需另行补交案件受理费230元,本院多次通知原告陈宝珍补交上述费用,并于2018年5月27日向原告陈宝珍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陈宝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宝珍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
审 判 长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成春华
人民陪审员 宗小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丹
- 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6)59号
- 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5)162号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04民初6820号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04民初4426号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4民初1888号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4执1774号之三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4执1774号之二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4执1774号之一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04民初474号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04民初3709号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4执906号之二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4执906号之三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4执906号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4执906号之一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4执906号之四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04民初3786号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4执700号之一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04执700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民终2980号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04民初1165号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921号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221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