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8)冀03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2018-12-19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佳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公民身份号码:131026××××××××2364。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合鼎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马坊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96U9U24。
法定代表人:张保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娜,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佳楠与被告秦皇岛合鼎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佳楠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56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原告寻求饮品加盟找到被告。经过谈判,双方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了《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原告支付被告加盟费56000元。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被告未如实告知其是否: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未进行任何信息披露,而是故意隐瞒并且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原告。被告一直声称其项目有陈伟霆代言,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欺诈。原告收到被告的设备,但被告的设备是家用设备,无法用于商业经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还加盟费,被告一直推脱。原告从国家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未查询到与被告相关的备案信息,被告无权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陈佳楠与被告秦皇岛合鼎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
二、被告秦皇岛合鼎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佳楠合同款39200元,由被告将该款项汇至原告陈佳楠的银行卡(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文安支行;账号6217000210015052524。)内,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付清;如逾期未给付,被告按合同金额56000元给付原告;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陈佳楠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颖
人民陪审员 陈群策
人民陪审员 邢广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