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2018-12-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孔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新余市。公民身份号码: 360521××××××××10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合鼎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马坊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02MA096U9U24。
法定代表人:张保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娜,该公司员工。
原告孔卫与被告秦皇岛合鼎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孔卫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书》; 2。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67000元; 3。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原告寻求饮品加盟找到被告。经过谈判,双方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了《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原告支付被告加盟费72000元,后经协商被告退还原告5000元。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被告未如实告知其是否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未进行任何信息披露,而是故意隐瞒并且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原告。被告一直声称其项目有关晓彤代言,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欺诈。原告收到被告的设备,但被告的设备是家用设备,还有部分设备货不对板,无法用于商业经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还加盟费,被告一直推脱。原告从国家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未查询到与被告相关的备。案信息,被告无权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孔卫与被告秦皇岛合鼎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
二、被告秦皇岛合鼎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孔卫合同款46900元,由被告将该款项汇至原告孔卫的银行卡(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瞿溪路支行;账号: 6222021001104724783。) 内,于2019年5月30日之前付清;如逾期未给付,被告按67000元给付原告;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孔卫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颖
人民陪审员 陈群策
人民陪审员 邢广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