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8)冀03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2018-12-19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廖礼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北湖北路150号附7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322××××××××0024。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合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345号文博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551865553E。
法定代表人:刘淑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娜,该公司员工。
原告廖礼洪与被告秦皇岛合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廖礼洪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涉案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7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原告寻求饮品加盟项目并找到被告。经过谈判,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到被告处与被告签订《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并支付被告加盟费75000元。签订合同时,被告并未如实告知其是否具有商业特许经营许可的资格,未进行任何信息披露,而是故意隐瞒并且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原告。原告是近日通过同样遭遇的加盟商正在进行的维权活动才获悉,被告根本不具备商业特许行业准入条件,无权从事特许经营许可的相应资质。而且被告一直声称其项目由杨幂作为代言,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欺诈。原告一直未收到物料包,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退还加盟费,被告一直推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所有从事加盟的企业都必须在商务部备案并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后,才能从事特许加盟的经营活动,否则,企业的加盟经营活动是违法的。原告从国家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并未查询到与被告相关的备案信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廖礼洪与被告秦皇岛合鼎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
二、被告秦皇岛合鼎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加盟费共计52500元,被告将上述款项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汇入原告建设银行自贡市富顺支行6214993570083795账号内;如未按期支付,被告按照75000元支付给原告。
三、本案各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廖礼洪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玉田
人民陪审员 陈群策
人民陪审员 王彩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薄鲡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