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8)冀03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2018-12-10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海宏,男,汉族,现住山西省应县。公民身份号码:140622××××××××47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合鼎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马坊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96U9U24。
法定代表人:张保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娜,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海宏与被告秦皇岛合鼎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海宏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39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原告寻求饮品加盟项目找到被告。经过谈判,双方于2018年8月19日签订了合同及相关协议,原告支付被告加盟费39500元。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未如实告知其是否具有商业特许经营的资格,未进行任何信息披露,而是故意隐瞒并且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原告。原告获悉,被告根本不具备商业特许行业准入条件,无从事特许经营相应资质,并且其一直声称有陈伟霆作为代言,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欺诈。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退还加盟费,但被告一直推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王海宏与被告秦皇岛合鼎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
二、被告秦皇岛合鼎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海宏加盟费27650元,由被告将该款项汇入原告王海宏的银行卡(户名:王海宏;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鸟审旗支行;卡号:6217000460013722699;)内,于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如未如期履行被告按照全额返还加盟费;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王海宏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颖
人民陪审员 史莉莉
人民陪审员 唐慧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