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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辖终37号

裁判日期:2018-04-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俄罗斯莱纳集团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0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1405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段朋飞,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企业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日用品、珠宝首饰、工艺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具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格林诺夫”第22116148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但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格林诺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1405室。
  法定代表人:段朋飞,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审被告:郑玉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上诉人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味大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进、尹丽、石淼、原审被告郑玉萍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初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百味大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由曹进、尹丽、石淼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其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

曹进、尹丽、石淼及郑玉萍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曹进、尹丽、石淼因合同纠纷以郑玉萍、百味大咖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由于同案被告郑玉萍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百味大咖公司所提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明
审判员    史蕾
审判员    宋峰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易丹

  • 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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