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17447号
裁判日期:2017-10-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钱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语,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奇,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喻振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段朋飞,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磊与被告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
审 判 员 李 岚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陶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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