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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2017-11-2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12幢2-6/7-4,法定代表人:晏鹏,股东:晏鹏、韩小艾,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箩伦诗牌服饰系列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经营);农副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箩伦诗”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和“箩伦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渝中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12楼1号、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9363-5。
  法定代表人陈立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蒂芙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1幢2-1,组织机构代码55408085-8。
  法定代表人刁建西,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12幢2-6/7-4,组织机构代码62192172-6。
  法定代表人晏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箩伦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晏晏,总经理。
  被执行人晏鹏。
  被执行人刁建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重庆箩伦诗投资有限公司,晏鹏,重庆蒂芙尼商贸有限公司,刁建西其他执行一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7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重庆箩伦诗投资有限公司,晏鹏,重庆蒂芙尼商贸有限公司,刁建西逾期未履行该××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06-08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法字第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士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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