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2014-12-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12幢2-6/7-4,法定代表人:晏鹏,股东:晏鹏、韩小艾,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箩伦诗牌服饰系列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经营);农副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箩伦诗”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和“箩伦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14层。
  组织机构代码:68390526-2。
  法定代表人:艾杰。

被申请人:晏鹏。
  被申请人:刁建西。
  被申请人: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12栋2-6/7-4。
  法定代表人:晏鹏。

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晏鹏、刁建西、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晏鹏签订借款合同,被申请人晏鹏向申请人借款400万元,被申请人刁建西、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履行了义务,被申请人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十分紧急,为防止自身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500万元的财产。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晏鹏、刁建西、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陶康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邹 琴

  • 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12幢2-6/7-4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热门标签:
    箩伦诗 女装 箩伦诗女装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