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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11-2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12幢2-6/7-4,法定代表人:晏鹏,股东:晏鹏、韩小艾,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箩伦诗牌服饰系列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经营);农副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箩伦诗”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和“箩伦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被执行人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12幢2-6/7-4。
  被执行人刁建西。
  被执行人晏鹏。
  被执行人重庆蒂芙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1幢2-1,组织机构代码代码55408085-8.
  法定代表人刁建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晏鹏、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下称箩伦诗公司)、刁建西、重庆蒂芙尼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蒂芙尼公司)拖欠诉讼费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该判决确认被执行人箩伦诗公司负担诉讼费40880元,晏鹏、刁建西、蒂芙尼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5日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箩伦诗公司、蒂芙尼公司已歇业。四被执行人债务多,仅本院受理执行四被执行人案件10余件,均无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

执行中,本院依法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网络银行等财产,查询显示被执行人虽有车辆、房屋,但均设定抵押,且有查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刁建西、晏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016年6月15日,本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箩伦诗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移送管辖法院审查。2017年3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该申请。

综上,本案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网络银行等财产,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应当继续履行。现因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箩伦诗公司被受理破产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执87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本院可随时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士文
审 判 员    段 宇
代理审判员    吴晓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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